Document
中刊网——期刊资源领航者!
中刊网 > 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三种情形或将撤销学位 > 文章详情

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三种情形或将撤销学位


2021-03-16 18:52:10 来源: 科技日报 作者: 张盖伦

科技日报北京3月16日电(记者 张盖伦)3月16日,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教育部正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分为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救济以及附则等七个部分。

记者查询发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4年进行过修改。条例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草案对学位撤销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草案指出,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

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一是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二是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三是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草案也明确了申诉渠道。

受教育者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冷媚

科技日报     2021-03-17

客服热线: 400-135-1886 在线QQ:80886731

备案号:冀ICP备19023034号-1    邮箱:kf@china-journal.net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冀B2-2019063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冀唐零字第S08000148号

河北刊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6-2024 中刊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