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施工单位为视角陈文东、吴永华、劳红瑶摘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3条明确保修费用应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该条款有利于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实务中,就保修义务的责任承担,法院却推定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这对施工单位是不公平的,因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已丧失对工程的占用、控制和管理,这有违风险控制原理。本文在检索全国相关判例的基础上,结合办案过程中对第13条的适用困扰,就施工单位在该条款的适用和优化上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关键词:保修义务、保修费用、质量缺陷一、保修义务与保修费用概述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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