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界的很多地方,如瑞典、美国,已经建立了一种就业上性别平等的立法策略,形成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模式及美国模式。这些模式或以消极禁止为主,或以积极促进为主,通过政府责任及向雇主责任的转移,促进就业上性别平等的实现,不同的立法模式体现出不同的法律效益效用。而在我国,目前仍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保护模式,这种模式在转型后已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应尽快在吸收别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国的性别平等立法模式。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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