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法规将高校定位于事业单位,位居公私法间,地位模糊,致使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难得司法保护。借鉴两大法系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将高校界定为"公务法人",与受教育者间关系为"新特别权力关系",既能维护高校对受教育者的管理与命令权,又可使"广为关切"的大学生受教育权等重要宪法权利得以司法救济。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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