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主体的扩展使儿童成为权利的主体,少年刑法由此应当脱离普通刑法的框架。我国对犯罪少年没有采取关键性的区别于成年罪犯的处遇措施,少年与成人适用同一刑罚体系,导致我国少年刑法仍然没有摆脱成人刑法的应报模式,无法实现对少年的权利保障。重塑少年的主体地位,应当成为我国少年刑法变革的核心,对于犯罪少年应以保护处分为主、刑罚为辅的规则进行处理。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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