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绩效评估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绩效普遍偏低,原因主要是政府公开的信息价值不高、政府信息公开传播存在障碍、立法配套机制缺失等。宏观方面应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并突出立法的针对性;中观方面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引入独立第三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绩效评估机制;微观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多元化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与社会公众的互动。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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