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评价未成年证人的价值以及专业地引导其参与刑事诉讼,向来是各国刑事证据立法以及理论中一项极受瞩目的议题。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不能照搬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能力的判断标准,应采取年龄标准与抽象内涵相结合的判断方法。就证明力层次而言,未成年证人证言补强规则在我国司法环境下可以得到理解与坚持,但应该在完善未成年证人质证规则的前提下,容留法院自由判断证明力的空间。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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