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体现了其积极的作为和担当。不过其缺陷表现在没有体现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强制性,并有明显的重刑轻民现象。体现未成年人保护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克服现有司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保护的不足,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国家监护诉讼的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国家监护诉讼的权力,并明确界定其范围。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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