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6月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监护资格恢复制度,引起了学界及公众的争议。2016年10月31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尽管已作出不少修改,但仍存争议。同年12月19日提交审议的三审稿,则对该制度的适用增加了新的限制条件,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该制度规定,但核心的问题还未解决,"确有悔改表现"还是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监护资格恢复制度的制定,一方面补充及完善了监护资格撤销制度;另一方面则与现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具有制定的合理性,不少外国民法典同样对该制度的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目前三审稿中的规定有待商榷;需要通过细化"确有悔改情形"的判断标准及增加对监护资格恢复申请的时间限制来进一步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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