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Question 岁末年初,随着爆竹声响的一声声临近,一些交通企业要着手清理对外的债权债务,有的是派出业务员去欠款单位登门拜访催收欠款,有的是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催款.无论是双方称兄道弟、杯觥交错的热热闹闹,还是催款律师函中"如未在本函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上述合同款项,甲公司将委托本所向贵司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的刀光剑影,催款工作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否则可能花费了许多催款成本,却无法达到在法律层面认可的结果,原因主要是一些交通企业对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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