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告知内容过多、过杂并不是一种有效的告知行为,而是一种混淆视听的做法,这样的告知,无法让当事人获知自己被处罚的真实原因,应当被认定为没有进行有效告知,这样的告知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被依法撤销。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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