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公司、机构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拓展业务范围。有的公司、机构出资比例较高,甚至在80%以上;有的在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委员会中占主导地位,但如何认定其是否执行了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构成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其认定依据不充分。同时亦存在投资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前,需加强对公司、机构特别是上市公司组建有限合伙企业信息披露的管理,避免表外风险,也要督促普通合伙人加强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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