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推动200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确定的有关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削减责任的落实,在总结山西、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和安徽6省(市)30家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电监会决定,在全国30万千瓦以上规模的火电、热电联产、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试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就开展此项工作发出通知,并印发了《电力行业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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