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麦崇楷:天平失衡,以身试法 麦崇楷于1989年1月至1998年2月,个人受贿174万余元,伙同其子受贿1013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经商获取巨额贷款.麦崇楷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广东省第一个被查落马的最高级法官. 2003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麦崇楷有期徒刑1 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 5万元,并追缴其余在案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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