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神损害属于非财产性损害的一部分,其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丧失或损害两方面。司法解释否定了法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但法人作为与自然人相对的民事主体,一方面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其可能由于人格权的损害产生精神利益的丧失,最后,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资格正契合了整个法律的发展趋势。法人可求偿的权利范围应包括人格权与部分身份权。
【关键词】
全文来源于知网
论美国2012年BIT范本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陈建孝 , 段鹏飞 2014 626 0 ¥:0
收藏
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思考 许婉霞 2014 796 0 ¥:0
收藏
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 杨安 2014 966 0 ¥:0
收藏
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的原则 邓柳权 , 朱继武 2014 1057 0 ¥:0
收藏
浅论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周巧慧 2014 1188 0 ¥: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