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今社会,担保物权具有较好的融资功能,可以使企业顺利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担保物权也可以发挥物的最大效用,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同时,担保物权也对债权人的债权加以担保,以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正是基于此,实践中易产生担保物权竞合的现象,而在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确定其优先效力顺序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拟从三部分探讨担保物权竞合问题,通过对担保物权竞合时冲突解决的分析,有益于担保物权担保功能的更好发挥,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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