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关于“责令改正”是否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否是行政机关进行下一步行政处罚的必要过程,是否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能否把责令改正放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等问题,是城管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往往难以把握,对此,以本人的工作经验,谈点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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