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建监察》2006年第6期刊登了我撰写的《对行政处罚法几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在该文中,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三项强制措施在逻辑上是一种并列关系,如果行政机关采取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选择了自己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就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就属于重复执行。对此,有些读者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法院应当执行加处罚款。对法院到底是否一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本文从加处罚款的性质入手,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阐述,以期与读者与执法同仁交流与探讨。
【关键词】
全文来源于知网
无锡锡山区城管局“一保二入三促”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杨玲 2018 10 0 ¥:0
收藏
设立61个服务点方便市民惠及百姓 张永杰 2018 111 0 ¥:0
收藏
“四抓”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实打实”夯实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何颖 2018 210 0 ¥:0
收藏
许昌有一支特殊的编外城管督导图 岳殿峰 2018 228 0 ¥:0
收藏
谨防“厕所革命”误入歧途 杨明生 胡元军 2018 282 0 ¥: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