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州市城建监察大队顾景大队长在2007年第7期《城建监察》上刊登的《对认定建设活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思考》一文中,对建设活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概括为以下4条:“1.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可以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的部分的建设行为;3.违反《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建设行为;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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