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7年6月13日,某公司经批准在某区X路X桥底开挖限高架基础,即在道路两侧的人行道上分别挖掘了一个规格为1米×1米×0.8米的基坑,但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人员将挖出的泥土直接堆放在机动车道上,影响了道路行车安全。执法部门认为其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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