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人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除了应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应当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当场”作出。如果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了违法行为,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在“当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而是事后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的,则应适用一般程序(以下简称“当场论者”)。对这‘说法,笔者难以苟同。现提出以下理由加以探讨,以抛砖引玉。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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