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读贵刊2011年第12期《由一起拆违案件谈查办违法建设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一文后,笔者认为甚有不妥,今与作者杜燕飞同志商榷,发表自己的几点看法。一、简要复述案情2003年,张某擅自建设建筑物。同年,被建设局依法作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决定。张某随即缴纳罚款,但一直未补办规划许可,故在2010年被城管执法局以一直未补办许可手续属于无证建设为由作出限拆决定。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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