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直以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提到的“严霞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成为困扰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垌扰着一线执法人员。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和做法足,认为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是规划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范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情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能依靠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现有的笼统法律规定去认定。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该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凶此,也发生了很多侵犯相对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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