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将电子数据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予以列示,这也意味着在行政处罚中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大多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来说,这是个新的课题,本文拟根据(参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理,对电子数据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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