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建监察》2016年第2期法制方圆栏目“执法探讨”中刊登了《浅说代履行的催告程序问题》(以下简称《浅说》)一文,认为一般代履行需要有两次催告程序.并建议两次催告都采用书面形式,分别命名为《代履行催告通知书》和《代履行再次催告通知书》。对此文阐述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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